井田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均田制是国有还是私有)

#头条创作挑战赛#田制是关于土地占有以及使用的制度,我国古代田制总体上是从国家公有制向地主私有制发展。田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抑制土地兼并,增加自耕农数量,保持赋税稳定。比较重要的田制改革有:西周时期的井田制与国家土地公有制:西周时期实行井田制,土地为国家所有,天子以下的诸侯、卿大夫和士各级贵

#头条创作挑战赛#

井田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均田制是国有还是私有)

田制是关于土地占有以及使用的制度,我国古代田制总体上是从国家公有制向地主私有制发展。田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抑制土地兼并,增加自耕农数量,保持赋税稳定。比较重要的田制改革有:

西周时期的井田制与国家土地公有制:西周时期实行井田制,土地为国家所有,天子以下的诸侯、卿大夫和士各级贵族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得随意买卖、转让。各级贵族将每方土地分成九区驱使奴隶耕种,西周晚期以后,私田出现,井田制逐渐瓦解。

春秋战国商鞅变法为代表的土地私有制改革:商鞅废井田开阡陌,是战国时期各国变法中唯一用国家行政力量和法令推行的土地私有制改革,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土地自由买卖、转让。类似的改革有:战国以前晋国的爰田制;鲁国的初税亩等。秦始皇兼并六国后,命“黔首自实田”,土地私有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确立。

西汉末年以王莽“王田制”为代表的抑制土地兼并的改革:西汉末年,土地兼并严重,王莽按照《周礼》的井田制,规定:一家不足八口男丁而田地超过900亩的,应将余田分给宗族、邻里,没有田地的按照制度授予田地。此项改革意在冻结土地买卖,以抑制土地买卖,但其以失败告终,并未取得预期效果。

东汉魏晋南北朝以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为代表的土地分配改革: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势力强大的地方豪强占有大量土地,拥有众多部曲为其耕种。为增加赋税,稳定治安,国家把掌握的土地授予农民或允许农民自主开垦规定数量的荒地。如西晋的占田制、北魏的均田制。北齐、北周、隋至唐前期皆为均田制,但具体实行办法却不尽相同。唐前期以后,因为丁口增长,豪强兼并,均田制逐渐崩溃。

唐中期以后以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为代表的赋税改革:唐朝中后期,土地私有制彻底确立,国家再也无力抑制土地兼并,于是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国家赋税征收开始由按丁口转向按土地和财产,唐朝确立了两税法以后,明朝的一条鞭法,清朝的摊丁入亩等改革军事在这条道路上前进的。

井田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均田制是国有还是私有)

01 春秋时期土地制度的演变

背景:铁犁牛耕的出现和推广,提高了农业生产力,私田开垦数量激增,个体户小生产成为可能,井田制逐渐瓦解。其次,由于频繁的争霸战争,各诸侯国急需补充兵员,而井田制下,广大没有土地的野人并不承担兵役。

表现形式:随着井田制的逐渐瓦解,私人占有土地的数量逐渐增加,主要表现为:贵族占有土地、自耕农占有土地、地主将土地出租,出现了佃农。

各国实行了相应的赋税改革,齐国管仲实行相对而衰征,根据土地贫瘠肥沃程度征收赋税,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私有。晋国实行“作爰田”,把土地赏赐给人民改变了西周以来土地定期分售的制度等于承认了土地私有。鲁国实行初税亩,无论公田私田一律纳税,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各国实行兵役改革。如晋国作州兵,鲁国作丘甲,野人也开始承担兵役。

影响:私有制产生以后,自耕农阶层不断发展,同时地主将土地出租给无地的农民,租佃制产生。

各国在私有制产生的经济基础上不断发展,奴隶制度受到了冲击,不久各国纷纷出现了封建化的变法。总之由于各国经济发展不均衡景甜日崩溃先后不宜,但其渐渐被私有制取代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02 三国屯田制

魏蜀吴三国为发展经济增强国力都在一定程度上推行了屯田制。但是三国屯田制推行的背景、内容以及影响不尽相同。

曹魏屯田制:东汉末年黄巾起义以及随后的一系列军阀战争对北方经济造成极大破坏,军粮短缺成为曹操统一北方的最大障碍。

建安元年,开始实行民屯,即把收编来的黄巾家属和招募来的流民按照军事制度进行编制,自上而下是大司农、典农郎中将、典农都尉、屯司马、屯,每屯50人在无主荒地上进行农业生产。

军屯实行于建安二十二年左右,即军队进行屯田,大司农派度支校尉、度支都尉管理,常以营为单位,每营60人。

屯田制的施行使得北方地区能在战争的情况下维持正常生产,对恢复经济有一定作用,然而,屯田制将屯田客与士家固定在军事编制之下且实行严重的剥削,损害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

蜀汉屯田制:蜀汉的空闲土地和流民数量不多,本无实行屯田的必要,但是在诸葛亮北伐过程中,军粮运输困难,所以不得不在前线(主要集中在汉中地区)实行屯田(军屯)缓解粮食运输的困难。

东吴屯田制:吴国建立时,江南经济尚未得到充分开发,难以满足对抗曹魏和地理扩张的需要,为增加田亩和人口,在吴郡会稽丹阳等地区设置典农校尉、典农都尉进行民屯,又在长江南北集中实行军屯,以庐江规模最大。

东吴的屯田制几乎与其政权相始终,在实行过程中注重水利开发,所以对江南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总之,魏蜀吴三国在一定程度上都实行过屯田制,但受各国实际情况的影响,其屯田制存在诸多差异,但都在特定时期内满足了统治者的需要,对生产、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有一定作用。

03 西晋占田制的实行及其意义

武帝即位后,为恢复社会经济,解决农业生产中的一系列问题,在借鉴西周井田制、汉代限田令和三国屯田制的基础上实行占田制。

曹魏后期,屯田制遭到破坏,劳动屯田的屯田客被大量赏赐给官吏或者征调服役。加之政府强迫农民扩大耕种面积,收取高额田租,导致农民生产积极性下降,农业产量降低。屯田制废除后,土地与劳动力相分离,导致大量土地闲置和劳动力剩余。自耕农开垦的土地和屯田客原先获得的土地得不到法律的承认,挫伤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政府在保护士族利益的同时,对其土地兼并的限制面临种种问题。

内容:农民的占田是指向政府登记占有的土地,课田是指农民向政府缴纳课税的土地,亩收谷八升。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丁男课田50亩,女丁20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士族地主享有占田、荫客荫亲属等特权。规定:一品官占田五十顷,以下依次递减五顷,皇室宗亲和贵族官僚以及先贤之后等还可荫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世,一品官至九品官可荫佃客十五户到一户,荫衣客三至一人。与占田制相适应的赋役制度是户调制,丁男立户要纳调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和次丁男立户纳半数,边境民户要交纳正额的三分之二,更远的1/3,少数民族要交纳每户一匹,更远的一丈。

占田制重新编制了劳动户口,使得劳动力与土地相结合,促进了经济的恢复,废除了屯田制规定的军事管制强制劳动,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其规定的占田数量高于课田数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励农民进行垦荒的作用 以法律的形式限制了氏族地主占田的数量,表明了统治者的良好初衷。

占田制之下,农民承担的田租剥削更为繁重,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其本质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规定官僚可以按照官品占田,没有具体规定超过限制占田数量的惩罚方式,也没有在法律上严禁土地买卖,从而为土地兼并的发生提供了前提 为谋划士族的发展提供了经济保障。暂停制本身也没能够贯彻的实行,不久西晋贵族官僚依旧肆意兼并土地 种子近亩地为解决经济问题而实行的占田制,虽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但对当时的社会也产生了一定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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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北魏均田制

北魏太和9年(485年)孝文帝采纳李安世的建议半步君田令按照农民人数或官吏等级分配国家所掌握的无主荒地。

西晋末年以来,天下大乱战争频繁,政府将掌握的无主荒地分配给人民,以恢复发展社会经济。北魏以前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豪强大族暂填因克的情况使得国家直接控制的纳税户减少,不利于国家税收的增加和社会稳定。孝文帝吸收了孟子倡导的井田制制度的某种因素,进行土地改革。

主要内容:

男子15岁以上,授予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露田20亩。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予,以备休耕,年满70岁,还田于官。桑田为世业田,不还官。删定按照规定种植一定数量的桑、榆、枣等。不宜蚕桑之地,改授麻田,男子十亩,女子五亩,露田不得买卖,桑田亦不得买卖,但可以相互交换以补不足。奴婢受田的数量和办法与农民相同,壮牛一头,田30亩,每户限授四牛之数。

地方官吏随在职地区授予公田,刺史为15倾,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新旧相互交接,不得出卖,后世所谓公田,或公职田,职份田。

均田制规定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并不准买卖,在一定时间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地主兼并土地,国家公开授田可以招揽流民和豪强控制下的依附农民,有助于开垦荒地发展生产。但北魏均田制并不是平均分配土地,而是国家利用国有土地和农民原有的土地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加强控制以保证税收和徭役的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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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北朝到唐朝的均田制

北齐、北周的均田制:北齐时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政府对军田制进行改革,其总体趋势是奴隶受田受到限制,奴婢租调有所增加,但收效甚微。北周时期,宇文泰对均田制也进行了改革,规定已婚男丁授田140亩,未婚男丁100亩,由于这一时期门阀实主力量相对衰弱,政治清明均田制得以推行。

开皇二年,隋文帝下令实行均田制,其制大多沿袭北极,但在官吏授田方面规定有所改变,自诸王以下至都督给永业田,多者百顷,少者40亩,京官给职分田,一品五顷,每品以50亩为差,九品官为一顷,地方官儿也有职分田,还有一定数量的公廨田。

隋朝虽然实行均田制,但实行的并不彻底,农民受田也往往不足定额,但毕竟是少地或者无地的农民有了一些土地,提高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增加了国家财政税收。

唐代均田制改革

武德7年唐高祖下令继续推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取消了对一般妇女不取奴婢耕牛的种田,反映了妇女地位的进一步下降,也反映了门阀士族的衰落。受甜对象增加了杂户、官户和工商业者以及和尚道士,反映了他们身份地位的上升以及寺观经济的发展,确定了和尚道士对土地的所有权。

对土地买卖的限制进一步放松,永业田和口分田在一定条件下均可买卖,这就给土地兼并和大土地所有制发展提供了方便。唐中继后由于土地兼并等原因均田制逐渐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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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井田制与均田制及其区别

井田制与均田制是我国古代最重要的两种土地制度,其内容和区别如下:

内容:一般认为,井田制是一种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土地为最高统治者天子所有,天子之下的诸侯、卿大夫、士等各级贵族只有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得随意买卖、转让。贵族将将每方井田分为九区驱使奴隶无偿耕种以获取劳役地租,西周晚期以后,私田大量开垦,井田制开始瓦解。

均田制,也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度。北魏至唐中期,政府将国家掌握的无主荒地计口授予农民,按级分给官吏,以均田令的形式对农民、奴婢以及官吏授田做了具体规定。但因各朝的实际情况不同,均田制和均田令的具体内容也各有不同。唐中叶,因丁口增长,均田制遭到破坏。

区别: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土地耕作者多为奴隶;均田制是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耕作者都为自耕农。井田制下耕作者是通过耕种公田来缴纳地租的,即劳役地租,而均田制下的劳动者则向国家缴纳粮食、布帛,承担一定的租调。井田制的目的是与分封制、宗法制相结合,保障各级贵族的生活,巩固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受土的制度减缓土地兼并,使农民摆脱豪强的控制,转为国家编户,增加税收。井田制下的土地名义上归天子所有,实际上是各级奴隶主世代承袭的私人领地,并由奴隶主分给奴隶耕种,土地不可买卖、转让。均田制下的土地,名义上为国家所有,由国家直接分给农民耕种,露田死后需要收回,桑田可以世代承袭,而且土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甚至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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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发展演变以及总体趋势

赋税是国家进行经济管理和统治的重要手段,对维持国家机器正常有效运转有着重要作用。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发展演变与土地制度的变化紧密相连。

汉代赋税主要有土地税(田租)和人头税(口赋),田租缴纳实物,初为十五税一,后为三十岁一;口赋收钱,分为口钱和算赋,7~14岁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钱,成年男女每年缴纳算赋。此外,诸侯王和地方官吏都要向皇帝缴纳献费,辖区内每人每年63钱。

魏晋南北朝总体是按户征收租、调,因为个政权实际情况不同,征收也不尽相同(东晋南朝的赋税制度多有变更,出现按照财产收税的趋势)。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制,按丁收租,按户收调,并在隋代的基础上广泛实行纳庸代役。

唐中叶以后改行两税法,以资产多少作为收税的主要依据,以钱币为定税标准,征收钱币、实物,分夏秋两季交纳,实质上是由按丁口征税转向按土地和资产征税的新税制。

宋元时期的赋税制度比较复杂,北宋主要收二税、丁口之赋、杂变之赋,在纳税时,又有支移、折变、加耗等额外盘剥;元代的赋税制度更为混乱,北方的赋税主要有税粮和科差,南方的赋税沿用南宋的两税法,按照财产地亩征税,分夏秋两次征收。此外又有繁重的徭役和差役,把人口按照从事职业划分,使之各当其役。

明清时对赋税制度进行了改革。明初赋役分别征收,按照田亩征赋,按户按丁征役;张居正改革时,实行一条鞭法把一部分力役,摊入田赋,一律折银征收,减少了中间环节和征收手续,减轻了人丁负担。清康熙51年(1712年)朝廷颁布“永不加赋”令,将康熙50年,政府所掌握的人丁数固定为征收丁银的常额,雍正实行摊丁入亩,将康熙50年固定的全国丁银总额摊入田赋征收称地丁银,在一定程度上平均的赋役负担,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削弱人身依附关系、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

征收手续由繁到简,征收标准逐渐从以人口为主转变为以田亩资产为主,逐渐从劳役转变为实物再转变为货币。征收的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变为基本定时,农民必须服役逐渐发展为纳钱代役,由单一的农民到农民与地主豪强再到农民官吏以及工商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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