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种类包括?中国古代刑罚的分类

大家好,关于刑罚的种类包括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中国古代刑罚的分类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中国古代刑罚的分类中国古代刑罚的分类在不同的时代有所不同,具体分类如下:1、原始社会

大家好,关于刑罚的种类包括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中国古代刑罚的分类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中国古代刑罚的分类

中国古代刑罚的分类在不同的时代有所不同,具体分类如下:

1、原始社会: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2、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3、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4、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5、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古代刑罚是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

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刑法中的主刑和附加刑有哪些

刑罚种类之主刑

根据《刑法》第32条、33条、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种类有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个体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一)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故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需关押,限制人身自由,具体执行机关为社区矫正部门。参加劳动的,需做到同工同酬。

(二)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拘役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且需剥夺短期人身自由。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三)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强制劳动,执行机关是监狱。

(四)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的人身自由,执行机关是监狱。

(五)死刑。死刑适用于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手段,故我国刑法对于死刑制度规定的较为详尽。就死刑制度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需要把握。

1.死刑的适用对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人除外。

2.死刑的核准机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3.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结果。被判处死刑,不需立即执行的,可判处死刑同时缓期两年执行。被判处死缓的,在两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以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在两年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的,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在两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罚之附加刑

所谓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也称从刑。附加刑的特点是: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有以下四种:

(一)罚金。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具体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罚金的执行有三种情况:

1.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査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

3.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没收财产。是指剥夺犯罪人个人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四)专门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该刑罚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山西事业单位考试网-2019山西事业编招聘网-山西中公事业单位http://sx.zgsydw.com/

罪状的种类

1、叙明罪状

即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作出较为具体的描述。例如,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就是最典型的叙明罪状,它对伪证罪的主客观特征作了具体、全面的描述,完全符合立法明性原则,便于人们理解和执行。

2、简单罪状

即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进行简单描述而没有超出罪名的概括。例如,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等,都是典型的简单罪状。

刑法采用简单罪状,一般是因为立法者认为,有些罪的必要法律特征较少,且为群众所熟知,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无须在罪状中作更多的描述。

3、引证罪状

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例如,刑法第124条1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一款的罪状即为引证罪状。所谓“前款罪”,主要是针对前款行为的客观特征而言的。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文文字的重复,保持条文的简明性。

4、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

即在罪状中仅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其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该条并未具体写明什么行为是交通肇事。对此,只能根据其行为违反了哪项交通运输法规来确定。不了解交通运输法规,就不可能确定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行为。空白罪状规定的犯罪,都是以违反有关经济、行政管理法规为前提。因此,适用空白罪状进行定罪,必须与有关经济、行政管理法规相结合,这是空白罪状的突出特点。

我国刑法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共有十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1553299181@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jlnskfag.cn/312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