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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理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演出嘉宾人选这一核心条款上双方并未达成书面的一致意见,因此演出合同并未成立。双务合同不成立的,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主张合同权利,亦无须承担合同义务,但是

一、裁判理由: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演出嘉宾人选这一核心条款上双方并未达成书面的一致意见,因此演出合同并未成立。双务合同不成立的,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主张合同权利,亦无须承担合同义务,但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缔约人对合同不成立存在过错为前提,其责任承担方式为赔偿损失,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损失。

二、案件详情:

原告(反诉被告)自贡中港公司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5月10日签署的《演出邀请委托协议》于2018年5月19日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36万元;3、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8万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472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杨春光辩称:自贡中港公司违约在先,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杨春光无需退还已收取的款项。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自贡中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被告)杨春光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剩余的演出费用60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反诉被告(原告)自贡中港公司辩称:我方认为杨春光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任何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三、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5月10日,自贡中港公司向杨春光发送《演出邀请委托协议》,协议落款处仅有甲方即自贡中港公司的公章及委托代理人签字,甲方签约时间记载为2018年5月10日。协议主要内容为:自贡中港公司(甲方)委托杨春光(著名歌手杨光,乙方)为其主办的燊海森林欢乐岛开业演出邀请多名演出嘉宾。活动名称为岁月如歌明星演唱会,活动性质为友情助演。活动地点为四川自贡燊海森林,活动场数1场,邀请嘉宾杨光、旭日阳刚组合、阿尔法乌兰图雅庄心妍苏运莹蒋小涵。活动日期为2018年6月2日晚19点。活动费用为以上7组演出嘉宾助演费用共计120万元,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甲方同意在下列日期付款予乙方:1、合约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支付总费用50%作为定金,即60万元;2、活动3日前,支付剩余尾款50%,即60万元;如因甲方临时增加演出嘉宾,需根据嘉宾数量和级别,费用另行协商、另行支付;如甲方不能按指定日期支付款项,乙方有权终止活动准备事宜,且不算违约责任。如甲方未能按期举行该演出视为违约,乙方不退还已收取的款项,并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尚未收取的演出费。如乙方违反协议规定(无正当理由)而令演出无法完成,乙方应退还已收取费用。此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签署及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后签字认可(传真件或扫描件有效)。如活动沟通多次,且以盖章文件形式发送过,则以最终时间(最后一个日期)签订协议内容为准。

同日,自贡中港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杨春光支付60万元,银行客户回单摘要或附言栏载明为燊海森林欢乐岛开业演出定金。

2018年5月11日,杨春光向自贡中港公司发送《演出邀请委托协议》,因杨春光为视力一级残疾人,协议落款处乙方杨春光签字和手印系杨春光母亲付红代签代按,付红在乙方委托代理人处亦签署了自己的名字,乙方落款签约时间记载为2018年5月11日。该协议确定的演出嘉宾为杨光、旭日阳刚组合、阿尔法、刘亮白鸽、李玲玉王蓉关凌,协议其余内容与以上2018年5月10日自贡中港公司发送给杨春光的《演出邀请委托协议》内容完全一致。

2018年5月12日,自贡中港公司向杨春光发送通知函,载明:杨春光先生,就燊海森林欢乐岛开业演出邀请多名演出嘉宾事宜,您与我司约定的演出嘉宾为:杨光、旭日阳刚组合、阿尔法、乌兰图雅、庄心妍、苏运莹、蒋小涵,后续您多次提出对演出嘉宾进行更换,且我司认为更换后的演出嘉宾不符合燊海森林欢乐岛项目及品牌形象。为了双方合作愉快,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函后3日内,向我司书面回复:承诺按原双方约定的嘉宾或将上述嘉宾更换为经我司书面同意的嘉宾进行开业演出。否则,我司有权终止本次合作,另行邀请其他演出嘉宾,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您承担。

2018年5月14日,杨春光向自贡中港公司发送回复函,主要内容如下:自贡中港公司代表人甄磊先生,于2018年5月1日委托我方杨光先生为“燊海森林水上乐园开业典礼演出”活动邀请表演嘉宾,我方陆续推荐了多组艺人供贵方参考和挑选,并在1-3日之间多次沟通。2018年5月4日贵方告知已选定七组活动艺人:杨光、旭日阳刚组合、阿尔法、乌兰图雅、庄心妍、苏运莹、蒋小涵。我方确定以上艺人均有档期后,拟定合同并发送给贵方代表人(注:合同中甲方名称、活动名称、活动性质均空白,贵方签署时自行填写,此时活动日期为6月2日)。2018年5月7日贵方代表甄磊电话通知我方:因高层领导原因暂无法签署合同,但确认演出阵容为合同中**艺人(即杨光、旭日阳刚组合、阿尔法、乌兰图雅、庄心妍、苏运莹、蒋小涵);我方遂提醒:离演出日期较近,且艺人档期不稳定,贵方代表称会抓紧签订合同及支付定金,并让我方立即帮助敲定(保留、预留)艺人档期。2018年5月8日、9日,我方逐一沟通敲定除杨光以外的其他**艺人,在得知庄心妍、蒋小涵、乌兰图雅均已签订其他活动,第一时间告知贵方代表甄磊,双方多次沟通后确定调换艺人,其中:乌兰图雅调换为刘亮白鸽、蒋小涵调换为关凌、庄心妍调换为李玲玉。2018年5月10日我方与苏运莹沟通细节时发现其要求人数“1带4”(一个艺人带四个工作人员),因考虑机票和住房问题遂知会贵方代表,贵方因不满苏运莹“嚣张”,决定将其调换为王蓉。至此,原定的七组艺人更换了四组。备注:在此期间,贵方在演出时间上一直在6月1日和2日之间变换,给确定艺人档期增加难度;继而因多位艺人档期不在同日,活动日期也发生来回变动。最终确定活动时间为2018年6月2日。2018年5月10日下午,贵方人员将我方初次拟定的合同盖章后扫描件发给我方,同时向我方支付艺人演出定金。鉴于贵方发来的盖章合同中还是原来的艺人阵容,双方沟通后,贵方让我方将合同内的艺人阵容修正为:杨光、旭日阳刚组合、阿尔法、刘亮白鸽、关凌、李玲玉、王蓉七组,并于2018年5月11日我方先行签署后,扫描件和原件分别以微信和顺丰快递的方式,发送给贵方人员徐蓉。2018年5月11日,贵方人员(罗琳芮)催要报批文件,贵方人员张白羽催要艺人写真照(用于活动物料设计和宣传,也声称时间紧张尽快给予)。我方对于贵方“先打定金后补合同”的诚信和态度非常信任和认可,因定金已经支付,活动确定无误,所以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在贵方代表口头确定二次艺人阵容,且补签二次合同的同时,我方工作人员与其他六组艺人迅速对接(签协议付定金,索要资料)。2018年5月11日下午至晚上,我方工作人员在执行与其他六组艺人对接期间,贵方代表甄磊陆续分别告知杨光先生:1、自贡某领导不同意李玲玉参加本次演出;2、所有艺人全部需要调换,所有工作暂停(但未说怎么调换或调换成谁)。我方也当即阐明工作进度(现状),希望贵方能了解其中的利弊;3、在与高层沟通协调,具体结果等候电话通知;经我方多次询问具体答复期限,贵方及贵方代表人均未正式告知结果,最后贵方代表甄磊称第二日(即2018年5月12日)给答复。2018年5月12日上午贵方未有任何消息,中午我方沟通贵方代表人(甄磊),被告知“接下来的工作”与贵方“罗敏”(不确定名字是否正确)进一步沟通,又多次发送文字试图沟通,均未回复(因我方没有罗敏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只能等待)。直至当天下午17点后罗敏在微信中回复一张通知函照片,我方再次试图沟通工作细节以及通知函中未理解事宜,也未得到任何正面答复。截止2018年5月12日晚,我方相关工作依然处于暂停状态,具体细节不知与谁沟通,也没有人主动与我们对接,以上为所有事情经过。请贵方予以明确的几个问题:2、贵方是否继续履行双方协商的最终合同内容?3、是否需要我方继续进行工作(即艺人相关事宜对接,如艺人人员数量、住宿、用车、确定行程机票等工作)?4、是否需要我方继续提供报批相关文件和宣传所用文件(即照片和VCR)?以上问题请贵方在收到本回复函之日起,两日内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我方,否则,自动按贵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我方亦告知所有艺人本次活动取消。

2018年5月16日,自贡中港公司委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贺燕丽律师向杨春光发送律师函,函件的主要内容为:1、自贡中港公司正式解除与杨春光签订的《演出邀请委托协议》;2、杨春光应在收到律师函5日内,将已收取费用60万元全部退还至自贡中港公司账户;3若杨春光在收到律师函5日内,未退还已收取费用,或未就《演出邀请委托协议》解除、退还自贡中港公司已支付费用等事宜与自贡中港公司达成一致意见,自贡中港公司有权采取包括向法院起诉在内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杨春光负担。自贡中港公司虽提供了向证人鲁某邮寄律师函的快递单,但经法院询问并未明确律师函送达杨春光的具体日期,但表示律师函发出后三天基本上可以送达给杨春光,因此以2018年5月19日作为解除2018年5月10日《演出邀请委托协议》的日期,杨春光当庭认可于2018年5月23日收到该律师函。

另查,自贡中港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为此支出保全费4720元。

四、争议焦点:

1、双方是否成立演出合同关系;2、自贡中港公司向杨春光支付的60万元款项性质为何。

五、法院认为:

1、双方是否成立演出合同关系。合同的成立应以签订合同的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自贡中港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杨春光发送自贡中港公司单方签字盖章的《演出邀请委托协议》并在同日向杨春光转账支付60万元,杨春光在2018年5月11日向自贡中港公司发送由杨春光母亲代其签字、按印的《演出邀请委托协议》,充分表明双方意在订立演出合同。

演出合同,顾名思义,演出应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作为提供演出服务的嘉宾,其人选应系演出合同的核心条款。本案中原、被告先后向对方发送的《演出邀请委托协议》除演出嘉宾名单及落款签章存有不同外,其余内容完全一致,可以证实双方就演出嘉宾名单并未达成书面的一致意见。而原、被告先后向对方发送的《演出邀请委托协议》落款页均载明“此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署及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后签字认可(传真件或扫描件有效)”,明确了协议必须双方书面确认才能生效。杨春光提供的证据意在证明双方通过口头协商已就演出嘉宾名单达成一致,有乙方单方签字、按印的《演出邀请委托协议》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由此成立合同的意见,既不符合合同法的明文规定,也与双方磋商订立合同过程中拟定的合同条款不符,本院难以支持。自贡中港公司主张其在向杨春光支付60万元后已经履行了演出合同的主要义务,虽然双方并未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但是合同已于2018年5月10日成立,忽略了演出合同中演出嘉宾人选对成立合同的重要影响。由于在演出嘉宾人选这一核心条款上双方并未达成书面的一致意见,因此本院对自贡中港公司关于合同成立的主张亦不予支持。本院认定自贡中港公司与杨春光的演出合同并未成立。据此,对自贡中港公司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杨春光要求自贡中港公司支付剩余演出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据的是《演出邀请委托协议》甲方责任第十条,该条款的适用以双方演出合同成立并生效作为前提要件,因此本院同样不予支持。

2、自贡中港公司向杨春光支付的60万元款项性质为何。双务合同不成立的,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故本院对自贡中港公司要求杨春光返还60万元已支付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杨春光以已向演出嘉宾支付了演出活动费用为由主张不予返还该60万元,因本院已认定本案双方的演出合同未成立,因此不予支持。

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主张合同权利,亦无须承担合同义务,但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缔约人对合同不成立存在过错为前提,其责任承担方式为赔偿损失,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损失。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自2018年5月1日开始磋商订立演出合同,至自贡中港公司2018年5月10日向杨春光发送《演出邀请委托协议》期间,杨春光向自贡中港公司提出过离演出日期较近,演出嘉宾档期不稳定,需要尽快签订合同、支付订金以锁定演出嘉宾档期,尽到了善意的提示义务,对于合同未能成立并无过错。同时原、被告先后向对方发送的《演出邀请委托协议》双方责任第三项载明“如乙方违反协议规定(无正当理由)而令演出无法完成,乙方应退还已收取费用”。从双方磋商订立合同过程中拟定的合同条款来看,自贡中港公司向杨春光支付的60万元款项,不论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是否履行,都不存在杨春光向自贡中港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这一合意,该60万元已支付款项中无法认定为包含了合同法意义上的定金,自贡中港公司请求杨春光双倍返还定金48万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六、审理结果:

1、被告(反诉原告)杨春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自贡中港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返还600000元;

2、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自贡中港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杨春光的全部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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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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