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比盲山更可怕的电影(电影野山盲山原型判死刑)

丰县事件以后,网友对买卖同罪的呼声越来越高,其实我国关于拐卖行为一直都有立法规定。对拐卖行为的打击,最初的立法源于1979年《刑法》。该法第141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看出,当时刑法只打击拐卖行为,且拐卖的对

丰县事件以后,网友对买卖同罪的呼声越来越高,其实我国关于拐卖行为一直都有立法规定。

对拐卖行为的打击,最初的立法源于1979年《刑法》。该法第141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看出,当时刑法只打击拐卖行为,且拐卖的对象是“人口”,并不仅限于“妇女、儿童”,且刑罚力度不大,基本行为的刑期仅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会导致拐卖行为依旧猖獗。

或许是之前对拐卖罪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社会犯罪频发,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可以说,拐卖人口犯罪的最高刑,因该决定而被提升到死刑,但何为情节严重,该决定并未加以解释。

这样一来,就导致量刑比较困难,也会让部分人钻了法律的漏洞,不能从根本上威慑到隐匿的犯罪分子。

比如上个世纪90年代,一个名为周乐贵的四川千万富翁,他的第一桶金竟然是靠拐卖妇女,好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他洋洋得意,赚得千万财富,准备享受的时候,被警方一举抓获。最终,他被判处死刑。完美诠释了:有命赚钱,没命花。

也正是这样的案例,让更多人认识到打击力度必须要加强了!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当时愈演愈烈的拐卖犯罪,尤其是针对妇女、儿童的拐卖犯罪十分猖獗的情况,为了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颁布《关于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当时拐卖人口罪进行了修改、补充,并对处罚进行了调整和细分。

以上规定相比较1979年《刑法》有以下变化:

第一,拐卖行为的对象缩小至妇女、儿童,打击的行为包括了绑架行为;第二,对拐卖行为的法定刑提高,基础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升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都可以附加适用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将收买行为、阻碍解救行为入刑。

这一新调整在有关拐卖罪的立法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回首1991年《盲山》原型曹小青四次被拐,嫁于数人为妻,被拐17年的悲惨经历。距离她解救出来已经过去了很多年,但现在看这个报道依旧令人心痛,不知道还有多少个曹小青在绝望中挣扎着,她们的精神很可能已经崩溃,她们可能一辈子都回不来自己的家……

由于立法层面的威慑力远不足以减少贩卖人口情况的发生,到了1997年《刑法》中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条文,基本参照前述的《关于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关于拐卖行为的部分成为该法的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收买行为的部分成为该法的第二百四十一条;关于阻碍解救行为的部分成为该法的第二百四二条。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五条删去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中有关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自此,收买行为不再具有法定的免予刑事责任的事由,此次修改,实际上提高了对拐卖犯罪中收买行为的惩罚。

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已经让人口拐卖成为社会不可承受之重。

对人的基本尊重,是步入文明社会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也是人民发自心底的根本诉求。拐卖人口严重损害人力资本与生产力,阻碍经济发展,破坏公序良俗,践踏人的基本尊严,造成越来越大的人格、人身伤害与社会经济损失。

时至今日,立法层面已经不断在改进和加强,你觉得买卖同罪是不是指日可待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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