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科给事中,明朝六科给事中制度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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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六科给事中,以及明朝六科给事中制度特点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1. 给“事”字加一个偏旁
  2. 明朝六科给事中制度特点
  3. 六科给事中和六部的关系

给“事”字加一个偏旁

给事中jǐshìzhōng官名。以在殿中给事(执事)得名。秦置,西汉为大夫、博士、议郎的加官,掌顾问应对,位在中常侍之下。东汉省。魏重置,或为加官或为正员。

晋始全为正员,员无定,在散骑常侍下、给事黄门侍郎上。南朝属集书省。北魏不置。北齐属集书省。隋初不设,开皇六年(586),在吏部设给事郎。炀帝移归门下省,掌省读奏案,为从五品官。

唐改名为给事中,位从五品官。唐改名为给事中,位五品上。

高宗曾改为东台舍人,旋复旧称。

唐给事中掌读署奏抄,驳正违失,诏敕若有不当,亦可于涂改后奏还,号为“涂归”。又与御史、中书舍人审理天下冤滞。

宋、辽皆置。元无门下省而单设给事中,兼修起居注,成为史官。

明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与六部相对,每科设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给事中。六科掌侍从、规谏、拾遗、补阙,以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可封还制敕,钞发章疏,稽察违误,权颇重,成为监察机关,辅助皇帝处理政务,并监察六部,纠弹官吏。但明都给事中不过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为从七品,品秩远低于前代。

清六科属于都察院,各有掌印给事中、给事中,均满汉各一人,尊称给谏,又称给事,为言官,职权较明为轻。清代只设“六科掌印给事中”、“给事中”,隶属于都察院,与御史之职权无别。

明朝六科给事中制度特点

明朝政治制度的特点有:

1、明太祖废丞相制度,以六局部理天下政务,中国的宰相制度今后被废弃。内阁拥有“票拟”之权。这就使它对天子权利的限定,超越了过来的宰相,由于票拟是下达天子诏令的正常途径,以是明代内阁限定天子滥动手诏、中旨的妥协,愈加制度化,和内阁相共同,另有六科给事中也在制度上间接起着限定皇权的作用。

2、地方六部而且间接向天子担任,对上面上的奏折有票拟权(对事情处置提来由理意见),并有对天子旨意的封驳权(即可以对天子下达的下令予以支持,而且可以不予实行)。

3、权益变革:从永乐年间只是对政策提来由理意见而且没有其他的权益,到明朝前期成为另一种丞相制度的代称,而且偶然权益可以高出于天子之上。是权益一步步变大。

六科给事中和六部的关系

在明清时,六科给事中,是分别监察六部官员的总称。明朝废除传统丞相制度以后,原来属于尚书省的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为了加强对六部部务的监察,分别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立都给事中、给事中等官职。六科给事中是独立机构、直属于皇帝.明朝六科给事中职能进一步变化、转为监察官员。按照《明史?职官二》的概述,六科给事中的执掌是“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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